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6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686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務人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丁○○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0000000000、甲0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林珮仙 、 林厚權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
三、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