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鴻文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鴻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陳鴻文前犯恐嚇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鴻文業於民國100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年2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