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永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永吉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3條及第50條均有明文。
二、受刑人鍾永吉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3年聲字第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2、5至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於103年2月24日填具之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附表】受刑人鍾永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2次)│├────────┼────────┼────────┼────────┤│犯罪日期│102.06.05│102.03.30│102.08.16│││││102.08.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86號│偵字第15304號│偵字第18883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易字│102年度訴字││││第1741號│第2432號│第2091號││├────┼────────┼────────┼────────┤││判決│102.10.16│102.10.09│102.11.11│││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易字│102年度訴字││判決││第1741號│第2432號│第2091號││├────┼────────┼────────┼────────┤││判決│102.10.31│102.11.04│102.11.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執│臺中地檢102年執│臺中地檢102年執│││字第12568號│字第12606號│字第13251號│││(編號1至7曾定│(編號1至7曾定│(編號1至7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執行刑有期徒刑5│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年6月)│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搶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4次)││├────────┼────────┼────────┼────────┤│犯罪日期│102.08.16│102.08.16(2次)│102.07.29││││102.08.17│││││102.08.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8883號等│偵字第18883號等│偵字第18883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第2091號│第2091號│第2091號││├────┼────────┼────────┼────────┤││判決│102.11.11│102.11.11│102.11.11│││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判決││第2091號│第2091號│第2091號││├────┼────────┼────────┼────────┤││判決│102.11.25│102.11.25│102.11.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執│臺中地檢102年執│臺中地檢102年執│││字第13251號│字第13252號│字第13252號│││(編號1至7曾定│(編號1至7曾定│(編號1至7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執行刑有期徒刑5│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年6月)│年6月)│└────────┴────────┴────────┴────────┘┌────────┬────────┬────────┬────────┐│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04.07│102.08.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203號│偵字第2417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易字│││││第2142號│第3490號│││├────┼────────┼────────┼────────┤││判決│102.11.06│102.12.31││││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易字│││判決││第2142號│第3490號│││├────┼────────┼────────┼────────┤││判決│102.11.25│103.01.2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字第13669號│執字第2803號││││(編號1至7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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