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935號聲請人 何晶珠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檢附多元化繳費單一份)㈡請提出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書。
㈢請聲請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重新蓋印鑑章。(原所蓋之
印章不清楚,請於檢附之影本重新用印後,寄回)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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