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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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467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淑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帳單所載,門號為0903***766,與貴公司所陳之門號不符,請釋明。
二、請提出帳單所載,資費專案為4G新絕配1799之申請書、專案補貼款約定條款。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