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75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原告與被告 陳翊瑄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