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79號再審原告乙○○
號3樓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貳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