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979號聲明人丙○○即繼承人乙○○
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四順位繼承人 曾振發陳清木 之除戶謄本。
二、請提出聲明人知悉得為繼承人之證明(如收受第二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通知)。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書記官黃惠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