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47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乙○」抑或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請查明並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