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楊燕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賴心瑜┌─────────────────────────────────┐│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臺幣)│││├──┼───┼─────┼───┼─────┼─────┼────┤│001│ 廖賜坤 │土銀花蓮分│108年│168,000元│AKB0000000│00000000││││行│4月20│││716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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