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全聲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全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盧貞秀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曹瑜龍 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所為之108年度全字第1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