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交簡字第1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7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誠
籍設彰化縣○○市○○路000號0○○○○○○○)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142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志誠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之安全,然卻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及告訴人 江依蓉 (下稱告訴人),導致其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傷勢,所為實屬不該;再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復參以被告並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亦未賠償其損失等情;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暨其學歷為國中肄業,職業為駕駛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2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142號被告楊志誠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0○○○
○○○○)居臺中市○○區○○○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志誠與 劉浩宇 (所涉妨害自由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前為同事,劉浩宇與江依蓉是男女朋友。劉浩宇與楊志誠因工作細故而有不睦,故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15時20分許,偕同江依蓉至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信業混凝土工廠(下稱信業工廠)廠區內欲與楊志誠理論,並在尚未抵達前以簡訊告知楊志誠即將前往其工廠,待劉浩宇與江依蓉到達信業工廠廠區內時,見楊志誠乘坐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下稱本案車輛)駕駛座內滑手機,劉浩宇、江依蓉2人前往拍打本案車輛,楊志誠均未予以理會,仍舊坐在車內駕駛座滑手機等待排班出料訊息,嗣楊志誠接獲公司以無線電通知工地灌漿結束,可以下班無須再待命出料之訊息,而欲駕駛本案車輛下班時,其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駛離廠區,因而碰撞站立在本案車輛前方之江依蓉,致江依蓉受有右足挫傷、右肩拉傷等傷害。嗣經江依蓉報案,警循線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江依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被告未注意告訴人江依蓉站立在其所駕駛之本案車輛前
方,即貿然將車輛駛離,致碰撞告訴人,告訴人因此受有右足挫傷、右肩拉傷等傷害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所述之車禍受傷之客觀情節大致相符,且有監視錄影光碟、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本署勘驗筆錄、員警勘驗測量現場車輛照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犯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經被告所否認,辯稱:伊並沒有看到告訴人站在本案車輛之前方等語,又本案車輛之車內駕駛需向前俯視才能見到站立在距離車輛15公分處、身高160公分之人(此部分模擬告訴人案發時之狀況),而駕駛座內觀看車頭凸面鏡,身體特別向前查看,始可見有人站立在車頭前等情觀之,難認被告是在知悉告訴人已站立在其車頭前方,而故意開車撞之,此有本案車輛勘驗照片附卷可佐,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檢察官陳宜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周晏伃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