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7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奕瑋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乘機性交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601號函及內容:「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STATIC-99量表:中低、MnSOST-R量表:低」,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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