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98號原告 陳彥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啟銘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起訴僅繳納參仟元,尚不足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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