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上訴人 蔣國忠 訴訟代理人 鄭遠翔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蔣雅玲 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萬9,9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1,8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 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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