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57號原告3429A000000(G女)(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3429A107028A(G父)(姓名名籍詳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榮英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8年度侵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姜麗君
法官陳幽蘭法官梁家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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