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7,500元(45平方公尺x15,5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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