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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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4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41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88.04.21、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到期日118.04.21、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約定書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約定書,交與聲請人收執。嗣債務人未依約償還本金、利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341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7│││111083││月21日起││7│││0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598744││月21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1083││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98744││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