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慶翔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慶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慶翔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王慶翔㈠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以109年度壢簡字第1947號、第237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同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6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案件經同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8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以108年度壢簡字第218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5月確定、以109年度審簡字第15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緝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受刑人於109年9月10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㈠㈡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有期徒刑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7月2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7年2月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054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菁徽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