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596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毓華 、 姜玉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洪毓華、姜玉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