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36號原告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復興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 律師被告 昱成 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盛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19日下午4時0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確認本件請求懲罰性違約金部分,究係係針對被告未給付租金抑或係未給付支票,訴之聲明如有變動,請一併具狀確認,繕本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