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43號聲請人 陳碧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雅真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莉樺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南香山分社112年6月23日66,200元D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