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43號上訴人 陳芷翎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 律師被上訴人 陳韋佑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林瑜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施懷閔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