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76號原告 陳立博 被告廣達齒輪機械廠法定代理人紀維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81,398元;第二項請求被告應提繳83,62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第三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合併計算為665,0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至第三項,其訴訟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上開二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70元(計算式:7,270+3,000=10,270)。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27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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