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簡字第9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修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聲請裁定更正(105年度執聲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判決日期所載「104年4月27日」之部分,應更正為「105年4月2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判決日期之記載,有如
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