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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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5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58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洪琪育洪豪華 債務人 劉介霖
一、債務人洪琪育即洪豪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起,按每月月付之金額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為基準,按日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及按遲延利息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琪育即洪豪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介霖應就前開債務負清償之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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