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681號

原告簡文章

被告 洪聖壹

訴訟代理人徐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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