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681號
原告簡文章
被告 洪聖壹
訴訟代理人徐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俊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681號
原告簡文章
被告 洪聖壹
訴訟代理人徐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