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284號上訴人大裕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惠德 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亞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7月13日上午10時15分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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