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594號
原   告  盧名鋒 即露天買家hitmay123
上列原告與被告露天賣家kk0000000楊先生間請求給付退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購貨之金額或退貨後所欲
請求返還之價金),並按此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
標準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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