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497號聲請人 洪文熹 相對人 廖惠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送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通知函及退件信封正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設於「臺中市○里區○○路○段○○○巷○○號」,工作處所位於「臺中市○○區○○○○街○○號」,聲請人按上二址寄送信函,均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正本等件附卷可憑,則相對人是否有居住上二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警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上址,分別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函覆以:「員警查訪該址,該民確實設籍於上址,惟該民已於103年6月16日尤其父親廖紹賡通報為失蹤人口,該址目前由其父母親共同居住,廖惠榮已不知去向。」,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函覆以:「該址係憬宏餐盒公司廠址,目前未營業,經對面鄰居表示前幾天(正確時間不詳)有人將公司內設備搬走,至今無人前來開門營業。」等語,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3年10月13日中市000000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3年10月1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