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限定繼承利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施勻婷 上列原告訴請撤銷限定繼承利益等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林冠廷 、 蔡夏勳 、 蔡奇龍 、 蔡傑名 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宜蘭縣○○鎮○○段○○○○○○○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宜蘭縣○○鎮○○段○○○○○○○號、同段1157-22地號之異動清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