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楊良信 債務人歐志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參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壹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七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