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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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68號上訴人 嚴世華
楊桂鄉 熊永金 單 羅美馨 孟憲銘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莊劍郎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計算公式:占用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占用土地價值):⑴上訴人嚴世華、楊桂鄉部分:新臺幣(下同)98萬8400元(32㎡30,000元/㎡+1㎡28,400元/㎡=98,84
00)、⑵上訴人熊永金部分:76萬6800元(27㎡28,400元/㎡=766,800)、⑶上訴人單羅美馨部分:19萬8800元(7㎡28,400元/㎡=198,800)、⑷上訴人孟憲銘部分:36萬9200元(13㎡28,400元/㎡=369,200),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1萬2555元、3150元、5955元,扣除上訴人各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各應補繳1萬5185元、1萬1555元、2150元、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