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住所設於台北縣新莊市○○路○段552之9號2樓,有
聲請狀上住所欄聲請人所載住所及聲請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由管轄法院審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姜悌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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