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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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4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丙○○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418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丙○○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更字第106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業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7年9月8日以乙○慎丙緝字第6241號發布通緝書,另案通緝中,復因本案(即同署97年度執字第16888號)執行時逃匿,經同署檢察官於97年11月25日以乙○慎丙緝字第8166號併案通緝在案;又具保人甲○○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併案通緝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各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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