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王秀鳳 被告 周瑞慶
林麗令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瑞慶等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7月27日審理並辯論終結,定於110年8月31日宣判。而原告遲至本案辯論終結後,始於1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收狀印文在卷足憑,原告既係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規定,顯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石家禎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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