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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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王友蘭 被告 周瑞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石家禎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盧姝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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