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41號原告丁○○
戊○○
7號兼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