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調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簡調字第33號聲請人 邱峻榮 相對人于 維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先經調解。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年2月16日於巴哈姆特遊○○○區○○○○路上刊載關於聲請人之判決書,未遮掩聲請人之姓名、年籍等相關資料,已洩漏聲請人個人資料及妨害聲請人之名譽等情,然未證明於本院管轄區域內,有何與侵權行為發生有重要關連之事實,難認本院有管轄權,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現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