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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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尤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確定,於民國97年7月2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於101年11月3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96年度訴字第4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又因詐欺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7年度簡字第6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㈣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板橋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2972號判決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㈤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3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㈥又因竊盜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7年度易字第3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㈦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板橋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39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㈧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㈠㈡之罪,經板橋地院以97年度聲字第34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上開㈣至㈧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抗字第6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上開應執行刑1年與㈡罪,及應執行刑3年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1年11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7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4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2年5月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志強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