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邱愛慈 被告 陳信雄
林羿瑩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54號(原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80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尤開民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紋泙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