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 白大經 被告 廖學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就其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向本院起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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