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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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0年3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並約定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2年5月底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81,233元未為清償(含年費400元、消費款75,620元、已到期之利息3,708元及違約金1,505元),及其中75,620元自9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