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蔡政吉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政吉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蔡政吉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101年8月16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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