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13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鍾正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債權人提出之應收帳務明細表所載,違約金新台幣1,200元已計入總額計算,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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