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216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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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高啟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216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6月29日下午3時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客戶額度資料查詢、
客戶繳款狀況查詢、約定條款、持卡人交易查詢,信用卡逾
期帳款轉列催收款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