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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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650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0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1.02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98年09月05日結帳日止共積欠60,022元
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本金58,861元自民國98年09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龔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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