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303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莊仲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參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伍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三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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