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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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董明正律師
陳正男律師 陳裕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投票受賄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投票受賄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