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50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5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交字第1505號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周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誠環保有限公司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7日112年度交字第1505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未依限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46第2項規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法官劉家昆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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